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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陈波 更新时间:2009-06-23 字体大小:

       6月22日下午召开的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市政府启动了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工作。
       上半年,我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唯一的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示范市,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部门坚持高起点,高要求,高标准,严格执法,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实施意见》下发后,广泛进行宣传,并依据《实施意见》做好自身工作,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让决策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下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多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的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累了许多先进做法和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2008年5月份修订的《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设立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专章,原则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今年,我市作为全省唯一行政决策示范市,为我市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系统地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全面的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针对行政决策提出了市县政府要切实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共6项基本工作制度,把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或重要规范性文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财政预决算;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列为政府自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把“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作为兜底条款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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