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建议
作者:蓬莱市政府法制办 张克学 更新时间:2009-04-1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目前,乡镇政府处在我国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大量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法律赋予乡镇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很少,导致很多执法工作无法取得令社会满意的法律效果。为使乡镇政府更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基层有关部门认为,应尽快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
一、乡镇行政执法现状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安全管理,涉及安全生产、乡道养护管理、水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二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三是农村市场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农资安全、动物防疫等。在这些行政执法领域中,乡镇政府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却很少,只有《城乡规划法》、《义务教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授予了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大多数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比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但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乡镇政府却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乡镇政府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但对于违法的土地承包案件乡镇政府却没有行政处罚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地域、认识等方面的原因,人民群众总是选择到乡镇政府去投诉、举报有关问题,希望乡镇政府能够给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但是由于没有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总是很难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程度,从而在乡镇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产生很多矛盾。同时,对于一些发生在乡镇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由于路途较远、人员短缺等原因,对违法行为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不仅不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资源。
二、解决乡镇政府无行政处罚权的途径
目前,解决乡镇政府无行政处罚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授权,一种是行政机关委托。在我国大多数法律均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如果乡镇政府要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处罚权,需要修订有关法律,显然难度太大,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通过行政机关委托的方式使乡镇政府取得行政处罚权就是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乡镇政府执法困境的一条重要途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可以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能够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乡镇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确定委托处罚的事项、期限、权限等,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既能够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量的不足,也充分发挥了乡镇政府高效便民的地域优势。同时,在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的齐抓共管,切实有效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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